中国法院网讯11月18日,广西天等县审结一起生产经营案,被告人王大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王大力与马某清是同屯人。几年前,年近四十的王大力与马某清的侄女确立恋爱关系,后因种种原因分手并接下梁子。自今年以来,王大力自感身体不舒服,便怀疑是马某清施法放蛊害他,于是对马某清在心,伺机报复。2009年6月7日上午10时至下午13时许,王大力为泄,持一把杀猪尖刀窜到本屯“三线”(地名)等处,用刀将马某清及其侄子王某宏两户的1.29亩已经结苞的玉米株苗全部拦腰砍倒,致使两户被砍伐的玉米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4元,严重影响到这两户的生产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大力因思想,没有科学根据,怀疑他人放蛊害己,为泄,竟将他人玉米株砍伐,生产经营,其行为已《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构成生产经营罪,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大力有期徒刑9个月。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