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西民族團結進步的法律保障198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使我國民族區域自治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也使廣西這個地處祖國南疆少數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區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有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一、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鞏固和發展了民族團結
廣西是以壯族為主體的多民族聚居區。新中國成立后,在民族識別的基礎上,確認廣西各少數民族族稱,得到國家以法律形式確認,成為統一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個平等成員,並逐步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明確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要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擔任,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安排、管理、發展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發展各項文化社會事業,可以依法變通執行國家法律和上級機關的決議、決定和命令等等,為少數民族當家做主提供法律保障。在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力幫助和支持下,廣西各族人民依靠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保障,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勢,自強不息、開拓創新、勵精圖治、奮發圖強、團結奮斗,同心同德建設美好家園,維護國家統一,促進邊疆穩定,譜寫了民族團結進步的新篇章。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時被中央譽為“民族團結的模范、維護統一的模范、維護穩定的模范,是我國民族關系‘三個離不開’的模范,是中華民族強大凝聚力的生動體現”。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實施,極大地促進廣西經濟發展,奠定了民族團結進步的物質基礎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頒布實施,為廣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提供了有力保障。開放以來,廣西經濟持續較快增長,運行質量和效益穩步提高,實現地區生產總值、人均地區生產總值、工業增加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外貿進出口總額大幅度增長。全區生產總值1994年突破1000億元,2000年突破2000億元,2005年突破4000億元,2011年突破1萬億元,達11714.35億元,跨入了“萬億元俱樂部”,2012年廣西P實現13031億元、同比增長11.3%,經濟總量排全國第18位、西部第4位,佔全國的比重從2007年的2.2%提高到2.5%,多年增幅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在全區經濟總體不斷發展的同時,中央和廣西各級採取非常辦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不斷加大傾斜扶持力度,加大扶貧攻堅和對口支援力度,以大會戰的方式,著力改善少數民族聚居區發展條件,促進少數民族聚居區經濟跨越發展,全區基礎設施建設突飛猛進,已經基本形成了鐵、公、水、航空等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從全國交通末梢一躍而成為面向東盟的國際大通道交通樞紐。全區農村實現了村村通公、通電、通水、通廣播電視,邊遠山區的少數民族基本告別了“出行靠走、照明靠點燈、喝水靠肩挑、通訊靠吆喝”的落后狀況。廣西的貧困人口由1978年的2100萬人,下降到2010年的388萬人,貧困發生率由70%下降到10.1%。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基本實現應保盡保。
三、民族區域自治法為各項社會事業取得長足進步提供保障,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堅實基礎
廣西各級深入實施科教興桂和人才強桂戰略,持續加大教育投入,結合本民族、本地區的實情,加快民族教育發展,現已形成一個門類齊全、層次完備、協調發展的教育體系,教育事業各項指標大幅度提高。從政策、資金的安排上加大向少數民族聚居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等落后地區傾斜力度,有力促進了民族教育迅速發展。少數民族群眾的科學文化素質大大提高,大批少數民族干部和各類人才成長起來,有力地促進了廣西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廣西各級充分利用自主權和國家扶持政策,不斷深化文化體制,不斷增強文化的創新力、傳播力、保障力和競爭力,推動廣西文化不斷繁榮發展,增強民族團結的凝聚力,增強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形成了廣西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文化心理基礎。廣西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公共衛生基礎設施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衛生服務網絡基本形成。壯
瑤醫藥振興計劃全面實施,民族醫藥機構不斷壯大,醫、教、研體系逐步完善。少數民族聚居縣、鄉、村民族醫藥服務體系逐步形成。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廣西體育事業發展明顯加快。先后涌現了一批奧運冠軍和世界冠軍,為祖國贏得了巨大榮譽。與此同時,國家民族地區全民健身示范區和國家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保護傳承示范區創建工作穩步推進,廣西民族體育運動朝科學化、規范化方向發展。群眾體育活動廣泛開展,各族人民體質得到顯著增強。
廣西的實踐充分証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頒布實施,不僅使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得到保障,還使廣西經濟加速發展,社會和諧,民族團結。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求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應該說,1984年頒布實施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雖然2001年進行了重大修改,但隨著社會經濟的轉型,仍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對此學術界認為,目前民族區域自治法存在包括立法的前瞻性不夠、計劃經濟痕跡明顯、立法主體的設置不科學、立法權限的范圍不統一、立法程序不合理、立法的操作性差、立法數量不足與體系缺乏系統性、監督機制的缺失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並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議。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絕大部分屬於立法頂層設計的紕漏,因此關鍵是要牢固樹立依國,在這樣的指導下搞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頂層設計”,完善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立法質量標准及立法技術規范、立法體制機制等,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
(作者為廣西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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