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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树杰
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也使广西这个地处祖国南疆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团结
广西是以壮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区。新中国成立后,在民族识别的基础上,确认广西各少数民族族称,得到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成为统一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个平等,并逐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要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担任,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可以依法变通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等等,为少数民族当家做主提供法律保障。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广西各族人民依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障,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自强不息、开拓创新、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团结奋斗,同心同德建设美好家园,国家统一,促进边疆稳定,谱写了民族团结进步的新篇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时被中央誉为“民族团结的模范、统一的模范、稳定的模范,是我国民族关系三个离不开的模范,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的生动体现”。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广西经济发展,奠定了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为广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来,广西经济持续较快增长,运行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大幅度增长。全区生产总值1994年突破1000亿元,2000年突破2000亿元,2005年突破4000亿元,2011年突破1万亿元,达11714.35亿元,跨入了“万亿元俱乐部”,2012年广西P实现13031亿元、同比增长11.3%,经济总量排全国第18位、西部第4位,占全国的比重从2007年的2.2%提高到2.5%,多年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全区经济总体不断发展的同时,中央和广西各级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不断加大倾斜扶持力度,加大扶贫攻坚和对口支援力度,以大会战的方式,着力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条件,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跨越发展,全区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已经基本形成了铁、公、水、航空等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从全国交通末梢一跃而成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交通枢纽。全区农村实现了村村通公、通电、通水、通电视,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基本告别了“出行靠走、照明靠点灯、喝水靠肩挑、通讯靠吆喝”的落后状况。广西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100万人,下降到2010年的388万人,贫困发生率由70%下降到10.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各项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提供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基础
广西各级深入实施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持续加大教育投入,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实情,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现已形成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完备、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教育事业各项指标大幅度提高。从政策、资金的安排上加大向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等落后地区倾斜力度,有力促进了民族教育迅速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大大提高,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成长起来,有力地促进了广西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广西各级充分利用自主权和国家扶持政策,不断深化文化体制,不断增强文化的创新力、力、保障力和竞争力,推动广西文化不断繁荣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的凝聚力,增强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形成了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文化心理基础。广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基础设施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壮瑶医药振兴计划全面实施,民族医药机构不断壮大,医、教、研体系逐步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县、乡、村民族医药服务体系逐步形成。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广西体育事业发展明显加快。先后涌现了一批奥运冠军和世界冠军,为祖国赢得了巨大荣誉。与此同时,国家民族地区全民健身示范区和国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示范区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广西民族体育运动朝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各族人民体质得到显著增强。
广西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使少数民族的平等得到保障,还使广西经济加速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应该说,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2001年进行了重大修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此学术界认为,目前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包括立法的前瞻性不够、计划经济痕迹明显、立法主体的设置不科学、立法权限的范围不统一、立法程序不合理、立法的操作性差、立法数量不足与体系缺乏系统性、监督机制的缺失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了不少有益的。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绝大部分属于立法顶层设计的纰漏,因此关键是要牢固树立依国,在这样的指导下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顶层设计”,完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立法质量标准及立法技术规范、立法体制机制等,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作者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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