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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a.本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订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b.《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c.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d.外国企业的正当开业证明,注册外资公司资讯,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e.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讲演;
f.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g.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受权书,以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h.分支机构的住所应用证明;
i.登记主管机关请求提交的其余文件。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上述全体文件、证件后,在划定时限内,对合乎国度有关划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国民共跟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前提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2)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重要登记事项产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营业执照;
d.登记主管机关请求提交的其余文件。其中,分支机构变革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应用证实;变革经营范畴的,假如波及有关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本国企业对新的负责人的受权书及其简历跟身份证实。
变更登记的申请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或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设破的分支机构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经同意后,再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订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离岸公司注册资讯,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b.原审批机关的同意文件;
c.清算债务债权完结的呈文或清理组织负责清算债务债权的文件;
d.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e.营业执照及印章;
f.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