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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兑汇票背书留神事项

  • 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进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笔迹清楚、完全。
    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国民银行款式粘单,大小与国民银行规定的请求相仿。
    3、票据背书转让应用日期应按先后次序,不可倒置。
    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应用玄色或蓝玄色钢笔书写。
    5、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进程中,不应呈现反复背书,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6、更改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契合票据法跟支付结算措施的有关规定。既要合乎法定手续,又要由具备法定更改权限的人在原更改处签章证实,才干更改票据上法定容许更改的记载事项。
    7、更改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该票据无效。除此三项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票据上的其余记载事项,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记载人更改。
    8、银行承兑汇票更改者必需存在更改权,否则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法》划定,票据上记录事项的原记载人有权进行更改。个别来说,原记录人的更改,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在票据作成后、交付之前,出票行动的原记载人可以自行更改本人所作的记载事项;其二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之后,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会变成票据行动中。南京办承兑汇票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信誉有保障。的原记载人,也就能够依法更改本人填写的某些能够更改的记载事项。但怎么更改,是否重复更改原记载事项,票据法并未明白划定。
    9、银行承兑汇票更改时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