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记账范围:
1、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乙方代理甲方进行一般的建账,建制和记帐、算账、报账、办理客户各项纳税事宜。做好各类纳税报表,凭证及账册,每年年底之前做好各类综合报表,年鉴报表等各种财务所需帐目凭证,保证甲方正常营业,并顺利通过税务审计。
2、乙方在每月2号之前派专人到甲方所在地收取作账资料,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真实的作账资料,以便乙方能及时作账。乙方每月8日前为甲方作完纳税报表及帐册凭证并到税务部门报税,同时通知甲方立即交纳足额的税款到纳税账户,若甲方没有及时交纳税款所引发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财务方面咨询及合理化建议并对代理甲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3、由于甲方提供的作账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等导致乙方作账的错误引发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4、对于甲方以前的账务(非乙方所作),乙方不负责任。
5、乙方在申报期及时为甲方申报,因乙方作账出现问题和误时申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代理期间如甲方遇到查账或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就代理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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